Article 17
Repealed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出具发票;
(二)销售与样品或者说明书不符的商品;
(三)提供的服务低于服务说明;
(四)采取强制手段进行交易;
(五)传销或者变相传销。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和赔偿,对拒不退货和赔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处以销售商品货值金额和损失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通知开户银行暂停办理其结算业务,有关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