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53In force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16Article 5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