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Chapter 5 综合管理Article 43In force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教育和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奖励或者限制措施,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16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