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为公民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