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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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而拒绝建立,擅自合并、撤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建有民兵、预备役组织而拒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单位,由当地军事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处以5000至100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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