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Unknown (-1)

民兵、预备役组织应当在中国共产党组织健全的单位建立。

民兵的组建原则和范围,除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适龄人员满30人的城市企业,应当建立民兵组织;其他城市企业,以街道、行业系统或者企业主管部门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二)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适龄人员不满30人的行政村,可以跨行政村或者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适龄人员满30人的乡镇企业,可以单独建立民兵组织。

(三)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民航气象等单位,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以及与军队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军事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重要目标所在地以及其他重点地区,应当按照当地军事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应急分队。

预备役部队的组建原则和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