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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