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泉域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泉域取水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可开采总量,并应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在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禁止新打水井取用地下水。

在饮水工程或者当地地表水源能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关井压采等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岩溶水的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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