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新建、扩建码头、砂场、船厂、水上加油站等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
(三)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五)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设置畜禽养殖场;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矿、采石、爆破等活动;
(二)使用炸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三)在水体放养畜禽;
(四)从事运动、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水上经营活动;
(五)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