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占用土地八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