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许可证发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生产、经营农作物杂交种子、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路南区和路北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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