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

种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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