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