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