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堤坝的管理按照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省管理的堤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含房亭河段)、黄河故道、郑集河(范楼、侯阁站以下段)、丁万河、奎河、荆马河、徐运新河、三八河、闸河、玉带河堤防和云龙湖水库大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堤坝,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坝,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