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