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相应报酬: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以享有不低于转让收入百分之四十的收益;

(二)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百分之四十的股权。

科技成果转化投产后,受益单位应当连续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