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Repealed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上调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在执行前的六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的间隔不得低于三年,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不得强行出售联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