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影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告知和明确警示。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和质价相符的服务,旅游者发生疾病、失窃、意外伤害等突发情况时,有义务协助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