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开发区各项行政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认定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其产品;
(四)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五)按规定权限管理进出口业务和涉外事务;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和开发;
(七)组织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派驻开发区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以根据开发区的发展情况,在
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金融、保险等单位,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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