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开发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转让制度。开发区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获自开发区土地的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专项管理,作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在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或者未使用土地的,加收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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