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在处理涉及他们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