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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