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1Amended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