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危害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危害行为。继续危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责任者按每人每日3元至15元的标准给予赔偿,直至危害终止。双方有补偿协议的除外。

 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按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可能造成的直接后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