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确认,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依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取得的抵押权、承租权等项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