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向当事人、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执行公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