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8, 201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8, 2010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03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经2004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于2004年3月29日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Chapter 1总则
地方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分为县道、乡道和村道。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其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地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Chapter 3建设
新建、改建的县道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技术等级,乡道、村道应当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技术等级。现有地方公路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当逐步改建。
县道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乡道、村道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级以上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新建、改建地方公路的标志、标线、碑、桩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本条例实施前未设置的由养护单位负责设置。
Chapter 4养护
地方公路应当逐步推行招投标、分段承包等市场化养护模式。
Chapter 5筹资
(一)荒山、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
(二)拍卖公路、桥梁冠名权;
(三)单位和个人捐款、捐物;
(四)沿线受益企业自愿承担的资金或者劳务;
(五)吸引外来投资;
(六)争取国债和银行贷款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筹集方式。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筹集。
村道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道沿线的村民委员会共同筹集,并可以根据村民自愿捐资投劳的原则筹集。对资金筹集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Chapter 6路政管理
(一)组织宣传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公路的建设、养护作业秩序;
(三)对违反地方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
乡(镇)人民政府在管理工作中发现有损害公路需要赔偿或者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等永久性设施;
(二)车辆超载超限或运件拖地行驶;
(三)涂改、移动或者损毁公路界碑、护拦等公路附属设施;
(四)挖砂、取土以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五)进行集市贸易,设置棚屋、摊点等临时性设施;
(六)倾倒垃圾、化学物品、油料、污水等废弃物;
(七)堆放物料,打场、晒粮或者碾压煤渣、铁皮、秸秆等物品;
(八)养殖、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种植农作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系牲畜等;
(九)其他影响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除地方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方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或在地面建设临时建筑的,应当事先取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的期限不超过二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在地方公路建设、养护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
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和正在建设、批准建设的地方公路建筑控制区,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违反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前款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外,本条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一)以权谋私,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滥施处罚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使用罚没收据,或者截留、私分罚没(赔偿)款的;
(五)违法拦截、扣留车辆和扣押证件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
Chapter 8附则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市、区)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联系的公路。
村道是指列入交通行政部门地方公路统计里程的,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联系的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