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