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没收设备及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罚款;

(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对航空、水上通信导航造成有害干扰的,责令立即改正;未改正的,拆除无线电发射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半年未缴纳的,将其频率收回另行指配;

(四)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转借、涂改、伪造无线电台执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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