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Article 12Unknown (-1)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用人单位每年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进行平等协商,订立工资协议。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