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绿化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的;

(二) 未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建立城市绿线档案的;

(三) 违法批准变更城市绿地性质或者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管理、养护无关的建设活动或者其他占用绿地活动的;

(四) 违法买卖、转让、租赁或者抵押城市绿地的;

(五) 未依法履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绿化工程验收职责的;

(六) 对破坏城市绿地行为未依法及时制止和进行行政处罚的;

(七)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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