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在树木旁或者树坑内用火,堆放杂物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物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 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自行清除广告或者其他物品,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 攀、折、钉、拴树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 除紧急抢修临时搭建围挡外,在树木一米范围内搭建施工围挡以及五米内设置广告牌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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