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层次合理布局的原则。

新建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 五百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 一千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三) 二千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改建区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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