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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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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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articles
(1995年4月28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东边界:太原市与阳泉市、晋中市行政区划边界。
南边界:从王封村起向东经三给村、杨家峪村、孟家井村至张家河村。
西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
北边界:太原市与忻州市行政区划边界。
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古交市、阳曲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煤炭工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应当搞好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涵养水源工作。
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兰村、枣沟、三给地垒和西张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国家、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
汾河渗漏段:由泉域西边界汾河扫石-上兰村的峡谷河段及其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兰村-西张水源区:主要为兰村及西张水源地分布区,其边界北东部由五梯-西村-南翟村-西留-赵道峪-新店-中涧河;南部三给地垒以北,由三给-古城-中涧河;西部边山断裂带由五梯-上兰村-大留-西张-岗城-小石河;
北山、东山山前断裂带:包括枣沟水源地,其范围为沿断裂带两侧各一公里。北山断裂带由五梯-杨家井-西高庄-南塔地;东山断裂带由南塔地-峰西-中涧河。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
(二)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三)新开凿水井(农村生活饮用水井除外);
(四)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五)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一级保护区内,属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不会对泉域水资源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二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格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开山采石应当报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在三级保护区内,控制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控制开采深层岩溶地下水,合理开采孔隙、裂隙地下水;严格控制新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取水计划,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确定;开采量报送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取用水单位应当向水资源费征收部门报送年度取水量和年度取水计划。
取用孔隙、裂隙地下水、地表水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到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取用岩溶地下水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
在兰村泉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凿或者更新孔隙、裂隙水水井的,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开凿或者更新岩溶水水井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设施。
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采矿排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征收。在城区范围内中央、省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取水用户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一)影响兰村泉域水资源环境的;
(二)严重超采地下水的;
(三)水井分布过密的;
(四)发生特大干旱的;
(五)有替代水源的;
(六)影响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其他情形。
(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的;
(二)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地下水混合开采的;
(三)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