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不符合失业规定或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

(三)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

(四)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

(五)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应征服兵役的,到国外定居的,进入中等专业以上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六)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七)重新就业的;

(八)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法定职业介绍部门介绍就业或生产自救安排的;

(九)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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