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官方兽医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动物产品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