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负责人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非生产经营性费用的,由本人承担,并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