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规定外,本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用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应当通过公开听证程序。

有关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规范性文件及附件应当公开发布。未经公示的,企业可以拒缴。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