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Chapter 3 地质灾害预防Article 14In force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或者经评估认为不宜进行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已有的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