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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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证书或其他形式的表彰、奖励:

(一)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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