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砍伐或者移植致死城市树木的,每砍伐或者移植致死一株责令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15株,并处以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可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可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评估丧失景观价值的依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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