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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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每年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