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逃避债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