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50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由专业部门或者专业管理人员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实施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性能完好的;(二)使用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及扣件未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