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篇,并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编制的下列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5米以上(含5米)深基坑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含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
(二)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隧道工程;
(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或者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米以上(含30米)高空作业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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