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节逐级扣除当年养护资金,直至不予安排,并追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因养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长时间失养的;
(二)因养护方法不当和日常养护不及时,造成路面损坏和路基坍塌的;
(三)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毁坏公路路基、路面等行为的;
(四)日常养护不严格,养护措施和制度不完善的;
(五)有截留、转移、挪用和挤占养护资金现象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