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农村公路的养护权,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

(一)县道养护在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

(二)乡、村道养护在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采用分段承包、日养到户、责任到人的方式投标承包,养护大、中修和改善工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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