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