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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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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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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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因驾驶、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
Chapter 2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后,应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手续。
(一)农业机械行走作业,牵引(悬挂)连接装置应牢固可靠,牵引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必须采用硬连接装置,农业机械行走时,严禁违章搭乘载人;
(二)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时,必须有防火设施;
(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不得戴手套、拴围腰,女工必须戴防护帽,发辫不得外露,不得穿裙子。严禁无关人员进场自行操作或进入非安全作业区;
(五)从事农业机械药物植保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熟悉药剂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方法,伤口未愈人员、哺乳妇女、孕妇不得参加植保作业;
(六)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Chapter 3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驾驶农业机械的人员,年龄不得小于十八周岁。
农业机械驾驶员调离本监理辖区,或在本监理辖区内单位、地址发生变动,应在三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转籍、变更手续。
驾驶员增驾或操作人员改操作其他机类的,须经原发证机关考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驾驶员应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操作人员应随机携带操作证、准用证;
(二)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不得驾驶无牌无证或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五)不得出借、挪用农业机械牌照、行驶证、驾驶证或操作证;
(六)不得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Chapter 4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轻微事故可由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关委托乡、镇农机站处理。
重大事故的处理,市农机监理机关应派员指导,处理结果应报市农机监理机关备案。
特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农机监理机关予以协助;在乡村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陈述事故发生经过,不得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必要的发声器和标志灯饰。具体事项由市农机监理机关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审核。
Chapter 5农业机械事故的调解及损害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操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负责垫付。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驾驶、操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操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向驾驶、操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一)医疗费(包括抢救费、挂号费、医药费、检验费、手术费等):按照对当事人的农业机械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急救医疗单位或农机监理机关指定就医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重庆市人均生活费支出额三倍以上,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重庆市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重庆市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额给付,其他残疾者按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公安部门规定的伤残补助级差比例折算给付。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者的伤残等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功能补偿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重庆市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补偿十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先按此规定方法计算,再按残疾者伤残等级和公安部门规定的伤残补助级差比例折算给付。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证照手续不齐驾驶或操作作业机械的;
(二)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或性能的;
(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农业机械的;
(五)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六)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的;
(七)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五次的。
(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的;
(二)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的。
(一)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
(三)出借、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证的;
(四)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五)不按规定牵引农业机械或拖带挂车的;
(六)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
(七)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
(一)特别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或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被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两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
(二)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或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三)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给予警告或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可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三个月以下。
造成农业机械事故情节严重者,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规定依法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七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由市农机监理机关决定。
Chapter 7附则
乡村道路,是指农村中不由交通部门负责养护的道路。
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是指重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